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謝榮銓
- 被告
-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被告
-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1260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 元=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