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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告
詹石印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被告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弘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