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 原告
- 詹石印
- 訴訟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 被告
-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弘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志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