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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告
文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忠
被告
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文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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