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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白文忠、毛文聖

  • 原告
    文磊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文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忠 被   告 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文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寬達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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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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