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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佳駿
被告
高銘樹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6 年10月19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逕送達對造,對造若有意見欲表達,請於開庭前3 日具狀送達本院:

㈠反訴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係認系爭土地缺少反訴被告所保證之品質,或係認反訴被告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情形?依據為何?

㈡反訴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主張系爭土地於訂約前或訂約後存有瑕疵?如認係訂約前存在,反訴被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如認係訂約後存在,反訴被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㈢被告就原告主張遲延利息應自100年11月6日起算有無爭執?若無,被告主張應抵銷之利息及本金各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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