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東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榮
- 代理人
-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4 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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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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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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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廣青環保科技│玉山銀行中壢│105年1月5日 │204,918 元│CA六六六一│東泰興實業股│
│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八三四 │份有限公司 │
│ │范張素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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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