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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債權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