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 債權人
-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