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4號
- 原告
-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謝惠雯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應比較債權人之債權及查封標的物之價額,以其價額較低者為準。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院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陳報本件執行債權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高於執行法院扣押張夷君所有帳戶內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41 萬6,21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 萬6,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