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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

原告
許颺山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告
瑞仙綠能產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納之3,2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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