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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張益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東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榮
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4 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1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廣青環保科技│玉山銀行中壢│105年1月5日 │204,918 元│CA六六六一│東泰興實業股│
│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八三四    │份有限公司  │
│  │范張素琪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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