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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債權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已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認蔡嘉信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