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 債權人
-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和
- 債權人
-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紹樑
- 債權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錦明
- 債務人
- 余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下同)陸仟捌佰柒拾伍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下同)參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下同)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