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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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