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亞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萬2,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5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萬2,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5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