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 原告
-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被告
-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