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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被告
陳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萬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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