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陳煥明
- 被告
-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蔣進勲
- 被告
- 温松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蔣進」,應更正為「蔣進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