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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被告
鍾莉娜(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鍾秀蘭(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鍾秀香(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莉娜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中關於編號84「鐘莉娜」、編號85「鐘秀蘭」、編號86「鐘秀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編號84「鍾莉娜」、編號85「鍾秀蘭」、編號86「鍾秀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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