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 債務人
-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蔣進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温松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柒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蔣進勲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温松本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