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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請人
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則請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