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6號
- 聲請人
- 久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慈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6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