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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是否有理由,須以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效力存否為據,對此,被告前曾對原告向本院提起解除契約等訴訟( 含請求返還已付之工程款) ,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59 號審理中( 下稱另案) ,有另案影印卷宗節本可考,而兩造間承攬契約效力如何,尚有爭議,且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此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無訛( 見本院卷二第23頁) ,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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