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被告
-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是否有理由,須以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效力存否為據,對此,被告前曾對原告向本院提起解除契約等訴訟( 含請求返還已付之工程款) ,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59 號審理中( 下稱另案) ,有另案影印卷宗節本可考,而兩造間承攬契約效力如何,尚有爭議,且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此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無訛( 見本院卷二第23頁) ,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