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金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