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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視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甫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4,0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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