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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告
黃意翔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原名沈鎮遠)

      劉崇智

      陳茂松

      劉益全

      楊大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將原告之監察人辦理註銷。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補繳裁判費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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