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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