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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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