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呂綺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請人
謙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豐
代理人
王炳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同捷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0月15日│ 2,258 元 │LD五0三三│謙德企業有限│
│  │公司        │南崁分行    │              │          │五九四    │公司        │
├─┼──────┼──────┼───────┼─────┼─────┼──────┤
│02│同捷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0月5 日│ 45,150元 │LD五0三三│謙德企業有限│
│  │公司        │南崁分行    │              │          │五九三    │公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