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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59號

抗告人
富一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詠竣
相對人
王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 年度勞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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