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請人
李哲綸
聲請人
杜家齊
相對人
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相對人
特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上列當事人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尚未連帶履行給付聲請人李哲綸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聲請人杜家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市○○區○○路000 號7 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李哲綸103,166 元及聲請人杜家齊84,998元,並於107 年1 月10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款,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 年12月28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堪認兩造確係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李哲綸其標的之金額超過10萬元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三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