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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請人
中天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雄圖
相對人
曹金童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曹柯淑媛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羅雪莉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82萬2,219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處分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處分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曹家榮間假處分事件,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82萬2,219 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94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第三人曹家榮於民國106 年9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處分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