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大唐天寶大廈(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此次訴訟內容有區分所有權人應知之知識,民國107 年10月間將召開住戶大會,為於會議中公開說明,爰聲請准予交付107 年5 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損害賠償案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錄音光碟,僅空泛稱為讓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瞭解訴訟過程,顯與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無涉,況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可明瞭當日訴訟過程,自無再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於住戶大會公開播送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107 年5 月22日當天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