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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醫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宏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86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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