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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茂豐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3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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