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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久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硯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久昌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106年9月30日 │955,500元 │AB00一四三二│瀚醫││1 │啟慈 │行 │ │ │一 │生技││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6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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