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久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硯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久昌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106年9月30日 │955,500元 │AB00一四三二│瀚醫││1 │啟慈 │行 │ │ │一 │生技││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