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佳鑫
- 代理人
- 鍾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在未經交付
受款人前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
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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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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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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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107年4月5日 │235,406元 │ND0五九四四五│捷元│
│1 │公司郭佳鑫 │行 │ │ │一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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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