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勝威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耀霖
- 代理人
- 周璟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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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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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進興營造有限公司│台灣銀行 │107年5月5日 │134,988元 │AM4080813 │
│林春卿 │平鎮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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