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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進寶
相對人
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進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進寶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就任為台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晶公司)之清算人,嗣於107 年3 月12日清算完結,茲台晶公司指定林進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林進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林進寶為台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1 號函、台晶公司107 年4 月9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保存文件清冊、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台晶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