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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

債權人
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應

非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寧、陳淑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分期清償起計日期自何時開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