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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請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