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48號

聲請人
八方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瑞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4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