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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

聲請人
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非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且本票如有記載到期日,則應自到期日當日或之後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本件聲請狀並未記載是否提示及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