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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美國學校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 萬3,9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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