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豐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3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3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