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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
勝威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霖
代理人
周璟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福進興營造有限公司│台灣銀行    │107年5月5日   │134,988元 │AM4080813       │
│林春卿            │平鎮分行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