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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敏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代理人
徐芳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
    107 年11月25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
    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千倍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7年4月25日          │145,743元       │AG一二二五四六四│敏成股│
│  │林淨植                │大溪分行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