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 債權人
-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阮文江護照號或居留證影本(影本需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阮文江護照號或居留證影本(影本需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