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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債權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阮文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阮文江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5日出境國外,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在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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