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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

債權人
久元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