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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告
徐園婷
被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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