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明
- 被告
-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