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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告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
被告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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